合同债权转让有什么条件
合同债权转让,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,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。债权让与,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,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。其中,馈权人称为让与人,第三人称为受让人。那么合同债权转让有什么条件,以下由诉宁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,希望对您有所帮助。
一、合同债权转让有什么条件
在债权部分转让情况下,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,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。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转让,都不应增加债务人的负担。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:
1、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。如果债权不存在,则转让行为无效。作为转让人只担保债权的存在与否,但不担保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。因此诉讼时效已过的权利同样可以作为转让的对象。
2、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。
3、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书面的转让协议,双方签字认可。
二、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的区别是什么
1、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
2、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,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,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义务的转让。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,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。
三、法律依据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79条的规定,下列权利不得转让:(1)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。这种类型主要有: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,如雇佣人对受雇人的债权;以选定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,如某个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;属于从权利的债权,如保证合同等。(2)按照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。(3)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债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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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卫地处黄河前套之首,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西部、宁、甘、内蒙古三省区交界点上,辖中宁、海原两县和中卫城区,总面积16986.1平方公里,其中川区面积3681.1平方公里,占21.67%,山区面积13305.2平方公里,占78.33%。人口103万,以回族为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32%。中卫历史悠久。3万多年前就有人类在这里繁衍生息,春秋时期为羌族和戎族的杂居地,秦并六国后将中卫纳入版图,自此有10代王朝设郡建县。因其东连陕晋,西通甘新,北抵内蒙,南达川滇,是“丝绸之路”边陲要塞;前有黄河之险,后接贺兰之固,扼守宁夏西大门,自古为西北地区兵家必争之重镇。中卫自古倡儒兴学、崇文重道,集沙、山、河、园于一体的国家4A级旅游景区沙坡头、险幽奇绝、以丹霞地貌著称的寺口子旅游区、一碗泉旧石器遗址、古代岩画、中卫高庙、双龙山石窟、海原“环球大震”遗址等多处古迹名胜既是独具特色的旅游资源,又展示着中卫灿烂的古代文明和深厚的文化底蕴,为中卫赢得了“塞上文化明珠”的美誉。中卫境内矿产资源种类多,储量丰富,有煤、石膏、陶土、白云岩、石油、金、铜、铝、锌等30多种,石膏储量达70亿吨,居全国第二位,煤碳资源最为丰富,分布面积近200平方公里,总储量12亿吨。水资源条件优越,黄河流经全市182公里,水能蕴藏量达200多万千瓦,是水能发电的良好地段,沙坡头水利枢纽工程和大柳树水利枢纽工程建成后,中卫将成为西北地区重要的水电基地。